甲诉乙公司及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一审诉辩之争
1、甲某一审诉求
甲某诉称丙公司在2017年后陆续向债权人张某、李某、黄某…等七人借款近千万元。在2018年初,应乙公司要求,借条的债务由乙公司承担,并出具借据七枚。2021年甲某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获得了债权,并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近千万的借款和利息。
2、案件审理和结果
贾某起诉依据借据、转款凭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但债权人和借据的转款人均未出庭,且有部分债权和转款并非一一对应,债权人和转款人并非同一人等事实。同时乙公司对甲某诉状陈述的事实和债权人本身并不认可,认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作出了驳回甲某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3、甲某提起上诉
2021年9月,甲某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求。
二、二审诉辩之争
1、甲某上诉主要观点
乙公司对七位债权人均出具了借据,加盖了公司的印章,足资证明债权的存在;借据持有人和转款人均出庭,证实债权的真实性,并将债权转让给了甲某;甲某在二审开庭前两天向六位债权人转债权受让款700多万,证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2、乙公司庭审诉辩
乙公司向法院出示证据材料,证实七位借据记载的债权人事实上系更名而来,并非真实的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通过庭审询问证人,证人作证前后矛盾,且对大额钱款的来源和相应转款均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说辞;一审诉状、庭审举证及二审诉辩事实均存在较大的差异;甲某开庭前在案件尚不明朗,且一审已经败诉下的转款更不符合常理。
3、二审法院裁判要点
上述七位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大额钱款来源说明未达到充分确信的程度,且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甲某在一审庭审的陈述与在二审庭审的陈述不符,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甲某陈述的事实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所诉借款的真实权利人及借款来源的合法性。
综上,在法律关于虚假诉讼的认定上,二审法院从多角度考虑本案的债权真实性,最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虚假诉讼知识延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据此,虚假诉讼不仅是指双方恶意串通,还体现申请人单独捏造证据,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虚假诉讼问题,常用的认定标准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点:a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b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由是否符合常理;c出借人所提供债权凭证的真实性;d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陈述前后矛盾;e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f当事人不正当地放弃权利等。
承办律师:刘 波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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