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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朗律师对疫情涉及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时间:2022-04-08 自疫情发生以来,吉林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除了前线志愿,亦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居家网络办公,为居民、企业解答法律知识、拟写文书等。现竞朗律师就疫情期间可能影响居民、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房屋租赁及买卖问题 1.在疫情期间,承租人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租金,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不可以。应当维护合同关系稳定、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一般不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指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承租人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 2.在疫情期间,商品房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因疫情的影响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这个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商品房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因为疫情的影响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当事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在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双方都觉得可行)对履行期限作出变更。 3.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因疫情防控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答:首先应当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并视具体情况,由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所以是可以要求适当的减免租金的。 二、疫情期间的劳动纠纷问题 1.疫情期间未能工作,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指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疫情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劳动者未被疫情管控无法出勤,能否以有疫情风险为由拒绝上班? 答:不能。未被疫情管控的劳动者,有正常出勤工作以及遵守企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4.疫情期间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发生感染或死亡的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可以。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工作指引》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其他合同类问题 1.疫情期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为疫情原因导致承包人没有按时完工,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此种情况下发包人是不可以直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通过延长工期等对合同履行影响较小的变通方法继续履行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影响不能够进行线下培训,接受培训方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一般来说,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如果能够通过变更合同等方式使得已经成立的合同得以继续履行,是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 3.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因疫情未能偿还借款如何处理? 答: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疫情影响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会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会从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调整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法等方式尽量达成和解。借款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还款义务的,不予支持。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以疫情原因导致迟延履行还款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法院可按当地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处理。 4.货物运输合同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答: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货物运输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致使货物运输合同迟延履行,托运人主张承运人承担迟延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疫情影响诉讼的相关问题 1.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起诉、上诉等,当事人如何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则上,疫情影响期间不应计算在起诉、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或上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2.案件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答:疫情防控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法院会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引自上海高院涉疫问题的解答) 3.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的,法院是否可以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以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实行网络开庭方式。 4.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举证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以上是涉疫部分法律问题,如在疫情期间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吉林竞朗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竭诚为您免费解答! 撰稿律师:毕成刚、龙俊言、刘波 吉林竞朗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7日 |